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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农业建设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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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8日 有效性:失效
婺城区、金东区农林局,局属各单位:现将《金华市本级农业建设项目实施专家制评审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金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附件:金华市本级农业建设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制暂行办法一、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共性及社会参与程度,特制订本办法。二、市本级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等环节都实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科学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市农业局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专家条件并组建专家库,各类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二)熟悉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农业产业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四、专家库遴选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审活动的专家一般在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体现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推广工作的专家参加。(二)回避原则。与被评审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已遴选出来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审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审专家,并说明理由。(三)更换原则。组建的常设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五、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六、在聘请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工作原则、职责与权力,明确评审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评审专家,正式参与评审活动。七、项目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向专家提供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评审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时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八、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评审专家意见。不得向评审对象扩散专家评审意见。九、评审专家在为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评审任务。(二)应维护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结束后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三)当评审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四)在评审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十、在评审活动中若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农业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农业局应对专家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任务、内容、方式、评审专家意见使用和专家名单、专家个人意见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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