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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17〕105号)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第三条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按本办法执行。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2%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经费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一致。退休人员退休费按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的养老金确定。原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不得高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平均退休费。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一)住院起付标准补助。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补助40%,退休人员补助60%。(二)补助大病保险选缴保费。每人补助3份,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新参加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参加时同步办理补助选缴保费,视同连续三年缴纳大病保险选缴保费,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各县(市)参照执行。(三)补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65周岁以下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5元)×12;65周岁(含)至70周岁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0元)×12;70周岁(含)至75周岁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5元)×12;75周岁(含)以上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20元)×12。(四)慢性病门诊补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分补助80%。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第八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市医保部门加强对补助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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