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政策文号:杭环发〔2024〕55号
有效性:有效
一、“承诺+公证”改革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函》(浙环办函〔2024〕13号)、《清廉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监督推动清廉杭州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一表两单”>的通知》(杭清廉办〔2024〕1号)等,进一步深化“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增加现场存证公证场景,积极开展营商环境改革探索。二、“承诺+公证”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承诺+公证”环评审批改革试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愿、责任清晰、多方受益”的原则,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环境质量不下降、总量控制不突破、环境风险不增加”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获利、政府受益、人民满意”的目标。三、“承诺+公证”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当前,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承诺+公证”:(一)企业自身承诺公证。对于审批条件已有规划、配套公建已在计划建设中、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以及总量控制要求尚未完成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通过企业“承诺+公证”的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先行容缺审查环评文件,出具环评批复,实现审批统筹并联推进,并明确具体办理流程。 (二)企业间协议公证。对于企业间协同处置类建设项目,在生态环境部门主导下,通过企业“协议+承诺+公证”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委托处置企业双方的污染处置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和污染防治责任、日常协调、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要求,以及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总量控制、在线监测、执行标准等日常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相关调整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办理项目报批、排污许可变更等生态环境准入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现场存证公证:(三)现场存证公证。在环评审批的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会现场核查等环节,生态环境部门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对现场拍摄、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影像存证,并进行公证。四、为进一步推进“承诺+公证”改革,《方案》提出了哪些具体任务?(一)精准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属地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引导和指导帮助有意愿的企业准备公证相关材料,复核企业信用情况,统筹并联推进公证与审批事项的实施,推动改革试点精准落地。 (二)严格准入。公证材料需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件内容,接受质量技术复核监管;公证文书及相关落实材料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项目验收的要素材料。 (三)总量控制。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属地政府共同确认。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企业在试点项目中制定个性化总量控制要求,守好环境质量底线。 (四)强化帮扶。试点项目落地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重点对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运行台账、监测报告、在线数据、执行报告等环节进行核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试点项目的监管手段和监测方案,积极探索浓度达标监管向总量达标监管转变。 (五)跟踪监管。环境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三同时”跟踪制度,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对企业间协同处置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企业落实“协议+承诺+公证”中明确的要求。现场存证公证材料,可作为执法的线索或证据。企业书面承诺履约情况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公证材料可作为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证据材料,相关的信用应用数据归集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为进一步推进“承诺+公证”改革,《方案》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推我市重点项目早日落地见效,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试点改革纳入免责范围。 (二)积极推广、释放红利。承诺书(样稿)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公布。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广“承诺+公证”改革试点,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企业,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案例。六、本次改革方案的适用对象?(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且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县(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的典型项目。(二)适用条件1.建设项目所依托的审批条件或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已有相关实施计划(区、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同意文件明确)且具有完成的可行性、可预见性、不颠覆环评结论,在环评审批阶段尚未落地的; 2.建设项目所依托的配套公建已在建设过程中或已有相关实施计划(区、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同意文件明确),在环评审批阶段尚未建成的; 3.建设项目需新增总量已有初步替代来源并经属地政府确认,尚未完成削减替代的; 4.纳入减污降碳废气协同处置试点的建设项目; 5.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公证试点的其他项目。 七、与之前的“承诺+公证”改革方案相比,本次改革方案在哪里进行了迭代升级?本次方案的修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承诺+公证”改革进行完善:(一)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二)增加改革试点与企业信用体系相关内容;(三)增加现场存证公证场景。八、其他事项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九、关键词解释1. 承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承诺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承诺行为的真实性的活动,提高公证程序的效率,减轻公证申请人的举证义务。公证申请人用承诺代替其收集各种证明材料,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相应的责任的,与其他证明一并作为公证程序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承诺中载明的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性质相当于契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2. 容缺受理:在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按审批程序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先予容缺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后,审批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解读人:徐春雷、陈天力联系电话:0571-85085326,0571-85085299《杭州市“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修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杭州市“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政策图解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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