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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出台背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为进一步规范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人社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结合《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23〕3号)、《温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温公竞办〔2023〕1号)等专项清理要求,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了两年一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其他政策依据类文件。(二)清理标准。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等情形的,予以废止。对“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等情形的,予以宣布失效。(三)清理结果。经梳理,本次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其他政策文件13件。三、清理流程2023年4月23日,局政策法规处梳理文件目录清单并发布清理工作通知。2023年5月上旬,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起底自查并研究提出清理意见,经局政策法规处初审,形成初步清理意见,经再次征求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意见,就有争议的问题多次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16日至5月26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意见反馈。2023年5月29日,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6月14日,经局党组集体审议通过。2023年6月15日,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48号)。三、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孙灵芝联系电话:0577-8909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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