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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出台背景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个人的用电负担。二、通知内容:1、明确各部门职责:农业部门、粮食部门负责本行业属地企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认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宣传。供电部门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做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工作,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的用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范围、标准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我市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3、明确我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申请农业生产用电的流程。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且具备现场分别装表计量的企业,由供电部门装表予以计量;对现场不具备装表计量的企业,具体的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粮食部门、供电部门核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用电比例或额度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不发生变化的由当地供电部门报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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