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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出台背景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号)要求,温州市国动办于2024年8月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制定过程本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承办处室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提出清理意见,综合处汇总清理意见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清理结果。按照市府办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于市政府官网发布《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三、主要内容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办行政管理的规范依据,需要继续执行。本次清理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1)《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温人防办〔2015〕39号),因其部分内容与上级现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一致,且新修订的上级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故予以废止;(2)《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人防审批相关文件的通知》(温人防办〔2021〕2号),该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20〕31号)已被《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动办〔2023〕22号)列入“已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故予以废止。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解读人:张自行联系电话:0577-88018757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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