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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出台背景信息化项目验收是确保项目成功实施并交付高质量产品的关键环节,《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和《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19号)都对项目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初验和终验在具体要求、流程和标准等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急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地方,特制定本《细则》。二、出台目的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19号)及《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温财采〔2020〕6号)文件精神,加强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统一管理,规范验收流程、验收内容,发挥项目验收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实战实效。三、起草过程2023年年初,我局启动《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起草相关工作。2023年5月完成初稿,征求了解市各单位、县(市、区)大数据中心的相关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11月再次发文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四、主要内容《细则》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为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验收原则、验收参与各方的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分项目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按分标段验收后,再按“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组织终验。运维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经初验直接终验。第五条明确未完成信息共享和数据归集任务的项目不予终验,未经终验的建设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维经费。(二)建设项目初验。为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初验条件、项目自评、初验程序、初验任务、不予初验情形等内容。第六条明确应用系统初验前须经安全检测并完成安全防护。第七条明确项目初验须同时满足“可用”“规范”两个基本条件。第八条要求初验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从一致性、可用性、安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响应度及其他七个方面开展自评。第九条明确了项目初验的程序和初验专家组的结构。第十条明确了专家组履行项目初验的职责和重点。第十一条规定了不能通过初验的两种具体情形。(三)建设项目终验。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终验条件、终验组织、终验任务、不予通过终验情形等内容。第十二条明确组织终验前应在初验基础上同时满足规范完成相关变更(如有)、安全措施已全面到位、试运行已满3个月(涉及应用的还应从IRS出具试运行报告)、已按要求完成数据归集、验收资料齐全等五个基本条件。第十三条针对一般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终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终验的具体工作任务。第十五条列出了不予通过终验的九种具体情形。(四)运维项目验收。为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针对运维项目,明确了验收条件及专家组成情况以及两种不予通过验收的具体情形。(五)相关规范和流程。为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专家验收会议的六个流程以及初验、终验通过后需要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六)其他。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后续处置、验收资料备案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过程监管等内容,同对涉密项目的验收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验收未通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清单全面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对确实无法完成项目任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终止项目,再报备。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数据局解读人:卢恩国联系电话:0577-8896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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