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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调整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金华市最低工资标准。二、主要内容(一)调整金华市最低工资标准,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执行。三、有关解释(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二)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解读机关: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陶林东;联系电话:0579—8246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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