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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哪些人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非从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本统筹地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持温州市居住证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二、2020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缴费?温州市区(不含洞头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174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580元,财政每人补助1160元。学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于每年9月份在学校、幼儿园集中办理参保缴费,其他人员参保缴费具体时间以各区医保分局通知为准。三、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哪些待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含慢性病门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一)住院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超过最高限额(2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二)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超过最高限额15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执行。(三)大病保险待遇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一个医保年度内,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即3525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其中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1175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65%),全面取消贫困人群大病保险封顶线。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解读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解读人:曹玮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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