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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给予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租金减免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保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一、起草背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同时,根据《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允许过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当前我市公租房保障实践中,出现资格续审工作中部分老年租户因退休工资调整导致其不符合续审条件,但该部分老年租户确无其他住房,因年龄较大,很难在市场租到房源的问题。同时,上述老年租户,实际收入超标数额有限(2016年我市本级公租房收入准入标准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316元),大部分老年租户超标数额在5000元以下(如承租户杨晓庭,73岁,单身一人,年收入为49388.2元,超出标准1072.2元,每月超出89.35元;承租户冯家宝,单身一人,年收入为51600元,超出标准3284元,每月超出273.67元)。目前上述群体信访问题突出,其普遍表示如要求其按照杭价服[201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以田园为例,我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10.5元/平方米,三倍标准为31.5元/平方米),租金压力过大,无法承受。二、政策内容基于上述情况,根据解困优先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经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职能部门专题研究讨论,我们拟定了《关于给予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租金减免的通知》,明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退休人员、残疾人员、烈士遗属、见义勇为家庭成员的家庭(该范围参照公租房实物配租中优先保障的群体确定)因收入调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确无其他住房,过渡期满后,允许其按照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用房)缴纳租金”。(以田园为例,我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10.5元/平方米,上述征收临时安置标准住宅用房为19元/平方米,比三倍标准租金减少12.5元,体现一定的租金减免)。划定上述租金减免人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的增长导致的收入增加非其主观意志决定,且增长有限,同时上述群体均为住房保障中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租赁自行租赁房源存在难度,经目前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家庭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数量为761户,预计续审中因收入调整不符合条件的比例为10%左右,数量较可控,不会影响整体保障资源的流转。适用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也根据十二个土地等级划分,与公租房十二个土地等级的租金标准相适应;二是该标准也是两年一调,与公租房租金标准两年一调一致;三是该标准由我局通过委托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并经市政府审议后公布,已实施多年,比较成熟。经我办于2016年10月14日召开协调会征求市物价局、财政局意见,市物价局表示因该政策系优惠措施、不涉及整体租金标准的调整,市物价局不宜参与联合发文,建议由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同时因部分承租家庭已于2016年11月开始按三倍租金缴纳,涉及群众利益,文件的施行时间定于2017年1月1日。三、解读机关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解读人:童丽丽联系电话:8798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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