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因此,审批国有企业债券发行事项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法定权力事项之一。近年来,债券融资作为企业直接融资中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呈上升趋势。为规范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债务融资风险,及时掌握发债动态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故出台该《通知》。二、主要依据本《通知》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规定。三、主要内容该《通知》总共有六方面内容。(一)明确发债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引导各级企业积极利用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优化负债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进一步降低债务风险、更好发挥资金效用。(二)清晰适用范围。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行为。(三)债券发行的工作要求。包括六部分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债券发行应纳入年度融资计划、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加强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健全债券发行报告统计制度(四)债券发行的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及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等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依法报市国资委审批。要求发行债券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6类文件资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明确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其他事项。明确部分特殊类别债券还要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发债项目审批权限。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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