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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建筑石料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近年来因大规模开采,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建筑石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兼之矿山开采是特许经营行业,行业准入门槛较高,致使建筑石料价格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弱。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规范我市建筑石料市场价格行为,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出现价格畸高现象,以及建设项目石料保供稳价工作要求,我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台州市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制度(试行)》。二、制定依据1.《浙江省价格条例》;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3.《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三、主要内容《台州市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制度(试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和三张附件。一是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建筑石料市场价格行为制定本制度。矿山企业是指在台州市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性建筑用石料开采并销售的。矿产品价格信息是指高等级石子、普通石子、机制砂的含税价格信息,并对矿产品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二是价格信息填报和发布。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矿产品价格信息填报表和汇总表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制定的矿产品价格信息表单和填报说明。矿产品价格信息分为每笔销售价和加权平均价两种,并明确具体计算方法。矿山企业应当于每月5号之前向其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报送上个月本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无销售也需报送情况说明,新建的在基建期满后一个月开始报送。县、市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应当做好矿产品价格信息核对工作,数据无误后方可汇总,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应当于每月8号之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汇总表。全市矿产品价格信息应于每月12号之前分别在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局)和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是统计资料管理。矿山企业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建立矿产品价格信息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矿产品价格信息统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相关电子文本,矿山企业应配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的检查。四是价格信息诚信评级。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负责评级,分为A-E五级。矿山企业不依照本制度规定填报信息的,出现漏报缺项、乱填乱报、弄虚作假以及拒不填报数据并经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在相关问题改正之前定为E级。对信息报送过程中两次以上被发现填报数据错误的矿山企业,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将其诚信等级直接定为D级;经一个季度未出现填报数据错误后方可调整回B级;第二个季度内再次被发现填报数据错误的,下一季度诚信等级降为C级;连续两个季度及以上时间填报无误的,方可调回A级。按照矿产品价格信息诚信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A级、B级的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于D级、E级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三张附件。附件1“在采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填报表”由矿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附件2“县(市、区)在采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汇总表”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经科长、分管领导两级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件3“全市在采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信息汇总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全市情况后填写,并根据此表进行价格公示。四、执行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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