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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政策文号:杭政函〔2016〕109号 有效性:失效
一、文件制定背景(一)目的意义经对杭州市区上一年度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进行测算,2015年度我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与上一年相比有小幅上升,搬家费用标准也有上调。为保障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一)主要内容。1.适度上调临时安置费标准。经测算,我市各类地段等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与上一年度相比有小幅上涨,住宅、综合用房一至五类地段上调约5%,六至九类地段上调约10%,十至十二类地段上调约15%,商业用房一至六类地段上调约5%,七至十二类地段上调约10%,工业用房整体幅度上调约10%。据此,对临时安置费标准作了适度上调。2.适度上调临时安置费每户“保底”标准。我市住宅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每户“保底”标准,自2009年设置了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一直未作调整。根据地段等级公布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近年来部分地段已上涨60%以上,该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际过渡费用支出水平。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上调至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3.适度上调搬家费标准。我市搬家费标准自2009年以来未作调整。经市场调查,搬家装运费已由原来的300元每车涨至400元至450元左右每车。据此,搬迁费标准适度上调至每户1400元。(二)适用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通知。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通知至2016年8月29日期施行。三、解读机关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解读人:吴玉亚、胡科俊联系电话:87042514、8724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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