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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18〕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于11月17日形成了《通知》(讨论稿二),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和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后成稿。二、基本内容《通知》由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主要措施、工作要求四部分组成。主要规范了我市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品种、标准、对象;建立健全了市外食用农产品和地产食用农产品的准入和入市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营造“放心消费在杭州”的良好环境。(二)主要内容。规范了我市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品种为市外输入本市和地产上市的食用生鲜农产品(不含预包装食品),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食用菌、畜禽产品和禽蛋等;标准是农(兽)残、重金属、致病菌、检验检疫等国家标准;对象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供直销的商场超市,本地种植养殖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规模以上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简称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等,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三)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准入制度。建立市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健全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制度。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销直供的商超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了农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职责。四是严处违法违规。明确了要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各类食用农产品重点查处的主要内容。五是做好风险预警。明确了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责。(四)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开展培训宣传。三是密切部门协作。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解读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勇军;联系方式:8643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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