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企业优惠政策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2日 政策文号:杭财采监〔2021〕13号 有效性:有效
一、政策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经向各区、县(市)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二、主要政策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执行本通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深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杭州市政府采购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需求制定、预算编制、采购文件、信息公告、政策执行、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环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政府采购流程。(三)高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从高或加大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履约保证金减免、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和提高预付款比例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廉政和履职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采购意向、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履约验收评价结果及专家评分明细“四公开”;杜绝歧视性、排他性或者违规实施入围等妨碍公平竞争事项,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五)强化政采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告知制。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代理机构综合信用、供应商履约验收结果、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信用评价,并在代理机构选择、项目评审、履约保证金减免、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充分具体应用信用信息,有效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价值化”。(六)完善质疑裁决处理机制落实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处理方式和岗位要求等。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探索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邀请人民调解员主动化解矛盾。(七)深化监管创新服务举措突出我市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和创新举措,明确政府采购应当实行绿色环保采购,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简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履约验收等政策。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吴卫民,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5室,联系电话:87715094。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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