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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一、制定背景(文件制定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节约诉讼资源、快速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工作存在调解范围模糊、调解主体不清、调解程序缺失、调解职责规定不明等问题,严重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每年行政调解案件量极少。为了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克服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制定完善的行政调解办法。《办法》的制定顺应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政府形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二、制定情况(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年初,我单位将《办法》制定列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由政策法规处起草,相关部门配合。在大量收集资料和征询的基础上,经几易其稿,3月初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6日至4月10日,向全市各区、县(市)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杭州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1日,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先后共收到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或建议35条,经认真研究采纳12条意见或建议,形成本《办法》文本。8月28日,报经我单位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获得通过。9月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制定。9月18日局长签发。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三、条款说明(拟规定的主要条款及其依据)(一)制定依据《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5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15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46号)等文件。(二)主要条款1.适用范围。一、在充分吸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第二点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司法局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市司法局直属单位或各区、县(市)司法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市司法局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二、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中有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2.职责分工。为使行政调解工作能落实到具体责任处室,第四条职责分工细化到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一)办公室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纠纷的行政调解;(二)律师管理处负责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有关纠纷的行政调解;(三)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与公证、司法鉴定管理有关纠纷的行政调解;(四)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纠纷的行政调解。3.一般程序。一、启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两种启动方式。第五条规定依职权启动,第六条规定依申请启动。二、受理。第七条规定受理程序。三、调解员指定。第八条规定在受理后3个工作人内指派调解员。四、回避。参考法院回避制度,第九条规定调解员回避情形和程序。五、告知。参考法院审理程序,第十条规定告知内容及程序。六、调查。第十一规定调查程序。七、调解过程,包括第十二条调解开始、第十三条调解进程、第十四条检测鉴定、第十五条行政调解书。八、调解时限。一般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4.简易程序。考虑到调解本身的效率优势,设置简易程序,缩短调解程序和时间,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第十七条规定:对事实清楚,当事人无较大分歧或者所涉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和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采用口头申请、当场受理、1人调解的便捷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5.程序终止。当调解无法继续进行或调解时限届满应及时处理或引导,不能因调解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使。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终止行政调解程序:(一)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调解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明确拒绝调解的;(三)调解时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出现以上第二、三项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6.管理。为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和掌握调解效果,第十九条规定了承办部门要在达成协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访。为与上级规定和要求相契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归档和编号管理。7.法律责任。为督促及时开展调解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8.文书。为规范和统一行政调解文书,《办法》附带包括《行政调解告知书》、《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一)和(二)、《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行政调解笔录》、《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调解回访笔录》、《行政调解审批表》、《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等十五种文书格式供选择适用。         杭州市司法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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