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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一、制定背景(一)贯彻落实上位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62号)等有关要求,包括执法公示在内的“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正式推开。2017年,省工商局、省食药局均印发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试行规定,但未制定执法公示制度。我局作为全市“三项制度”五大试点单位,制定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贯彻落实上位法。(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积极创新,成绩显著。其中部分举措涉及行政执法公示,需要予以规范化。(三)解决行政执法实际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公示制度交错适用,两者规定不一的情形,给基层执法工作造成困惑。为此需要总结执法实践,明确执法依据,推进依法行政。经过近九个多月的试行,根据市法制办和执法实践的需要,将包括执法公示在内的“三项制度”总结提升,其中正式制定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7、《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9、《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10、《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1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12、《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三、重点内容1、明确了执法公示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即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特别明确了四种执法行为的信息公示。2、明确了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第三条),即市局各执法机构、政策法规处和信息管理办公室各司其职,执法公示的原则是“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依法、客观、及时。3、区分了执法公示的类别,即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并规定了相应的内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4、特别规定了执法不公示的内容和程序(第七条),明确了只有市局主要负责人才能批准决定执法不公示,积极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法则。5、规定了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所含的各项行政行为的公示程序,包括公示的责任主体、公示时间和公示载体。(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特别在事后公示中,针对工商类和食药类行政处罚信息的上位部门规章间的不同规定、上位政府规章间的不同规定,作了梳理和明确(第十二条);针对行政检查的检查对象不同,区分规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公示、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公示(第十三条)。6、规定了公示信息不准确后的更正程序(第十四条),即在程序上允许公示信息出现错误,但应当及时依法更正。7、规定了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的存在时间和到期后不公示程序(第十五条),明确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不再公示。8、重点规定了行政行为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后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并根据上位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在不同载体的不同规定作了梳理和区分,防止执法人员因不同规定、不同载体的不同规定处理不当。9、最后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公示(第十九条)和追责问题(第二十条)。四、解读机关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周婷婷联系电话:0571-8643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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