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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一)意义和目的。市政府《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提出单宗工业用地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居住用地建设职工宿舍及利用拆后土地、空闲土地(厂房)等建设职工宿舍。为进一步解决工业园区外集中建设职工宿舍问题,起草制订《关于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试行)》。(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主要内容文件主要内容为三部分:(一)园区外职工宿舍集中建设。为解决小微企业职工宿舍,并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工业园区外职工宿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工业园区周边地块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二)明确职工宿舍用地供应方式。集中建设的职工宿舍其供地方式,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且地块规划用途为职工宿舍用地或住宅用地(职工宿舍)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给园区管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属企业自行建设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或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或住宅用地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同时,为防止出让地价过高,可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无偿返还面积”的出让方式。(三)职工宿舍销售对象、方式及产权管理。一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建成后只采取租赁方式,可租赁给周边工业企业或者其职工居住使用,不得对外销售;二是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为确保受让企业用于职工宿舍项目开发,对其销售对象进行限制,可分割销售给周边工业企业,但不得销售给自然人或周边工业企业外的其他法人。产权自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产权可整体转让,也只能整体转让给周边工业企业,不得转让给自然人或周边工业企业外的其他法人。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1、解读机关:台州市国土资源局2、解读人:谢俊3、联系电话:885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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