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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1.意义。多年来,嘉兴市在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形成了海量的地质资料,但由于各出资方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编制、保管要求不同,目前保管单位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主,同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等部门及地勘单位也有大量的、不同格式、不同精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尚未实现统一汇交和规范化、数字化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投入、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共享等问题。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明确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2017年9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7〕104号),要求通过试点示范,改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2017年9月25日,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下发了《关于在舟山、嘉兴两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工作的函》(国土资储函〔2017〕34号),将我市列为全国地市级试点城市之一。嘉兴作为全国首批已完成城市地质调查的地级市,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建立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机制,搭建地质大数据平台,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化和产业化,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促进我市“智慧城市”、“数字嘉兴”和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2.目的。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推动地质资料共建、共享。3.依据。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7〕1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内容1.框架。《办法》共分为四章,十五条:(1)总则;(2)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3)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4)附则。2.内容。(1)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定义、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2)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部分。对汇交人定义、汇交内容、汇交要求、汇交方式、汇交期限及延期汇交、汇交验收、保护登记等作出具体要求。重点明确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已接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将其复印件定期提供给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其他资料采取多途径汇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受让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汇交人应将相关资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邮箱;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报、竣工验收阶段,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资料要件,督促汇交。(3)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部分。针对地质资料保管、保密及公开、共享利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4)附则部分。对过渡期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办法》实施生效日期作了规定。三、实施范围、实施日期和术语释义1.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涵盖各县、市、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管工作。2.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3、术语释义。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存储形式分为文字、图表、声像、电磁等资料。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1.解读机关:嘉兴市国土资源局。2.解读人:韩向宇3.联系电话:821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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