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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20〕9号)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2013年起,我市陆续出台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措施,为我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建设发展、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随着国家《土地管理法》修订、省政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清理、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系列政策需要作相应的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特发布本决定。二、主要内容本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修改情况。2019年3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经规范性文件清理,被省政府列为暂时保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确保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体系与省级保持一致,在本次规范性文件调整中,我市对该文件增加了“文件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的内容,同时删去第四部分“分类处置,完善各类历史遗留用地手续”的内容,删去第五部分“完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中第(十四)项第1点和第2点的内容。(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修改情况。为和上级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统一土地征收、转用政策的适用标准,删去第二部分“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的衔接”的内容。同时,为及时更新政策规定,考虑到市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2019〕63号)执行,因此在第四部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的衔接”中增加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风险补充资金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2019〕63号)缴纳的规定。(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3〕194号)废止情况。该文件之前已被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替换,不再进行保留。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县(市、区、功能区)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决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的,应当及时作相应的调整。2.2018年1月1日后,市区范围内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区块,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2019〕63号)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风险补充资金。解读单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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