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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有效性:失效
一、制定背景2015年,我局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稿),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原《裁量基准》”),包含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一系列职业卫生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于2015年12月印发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杭安监管法规﹝2015﹞113号),自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卫健委,原《裁量基准》中的一系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已不再需要适用。且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2015版的《裁量基准》有些条款存在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不适应当前现实的情况。应急管理部亦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草稿)进行征求意见,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正在修订过程中,该草稿未正式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局贯彻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草稿)的修订精神,结合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新《裁量基准》”)。二、主要内容新《裁量基准》修订了3部常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删除了原《裁量基准》中6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见下表:名称效力层级裁量基准修订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行政法规修订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删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删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部门规章删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删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删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删除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合理划分。对修订的条款,依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草稿)的分级原则重新进行划分,对于如违法所得、违法期限以及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人数、设备数量等能够量化的,均按照不同数量标准予以量化分级;对于违法行为未涉具体量化指标的,按照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对个别不适应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际的条款,新《裁量基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与调整,以增加可操作性。(二)从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严峻,应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威慑,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裁量基准》修订时,对一些条款的裁量标准进行了缩减,或对裁量金额进行了提升,体现了严格执法、加大力度的原则。如原本“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改为有2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缩小执法人员裁量权。对模糊的裁量标准加以明确化,对宽泛的裁量幅度加以具体化,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对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三、解读单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解读人:政策法规处丁璐丹联系电话:8525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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