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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2017年,国家人防办赋予浙江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同年,省委省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省委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2019年4月,温州市被省人防办列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先后在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文成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2021年省委省政府领导就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批示。2021年4月,市委改革委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列入市第五批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清单,要求做好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我办起草了《实施方案》。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改革内容、保障机制五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战备优先,兼顾社会、经济效益,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为突破口,扎实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布局,规划引领。二是凝聚共识,规范程序。三是战备优先,兼顾平时。(三)改革目标。以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有为核心,大力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创建所有权分类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的人防资产运营新模式。到2021年底,我市全域启动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四)改革内容。一是明确人防工程项目产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中须明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无偿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及村集体二产、三产留地的村自建项目,其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暂不移交及确权。二是落实人防设施配置指标。明确各类人防设施配置指标,人防区域内机动车车位设置指标,标识位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要求同项目中,地下室的人防区域与非人防区域同品质设计、验收、交付。三是规范人防工程产权登记。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市城发集团封闭区域内所有项目,及封闭区外城发集团自主建设项目,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无偿移交后,登记在属地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四是完善人防工程平时维管。明确产权登记主体应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义务。专业设备维护维修,可自行组织或邀请第三方。日常维护,可委托物业开展服务。五是加强人防资产经营管理。产权登记主体作为资产经营收益主体,应建立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经营收益。(五)保障机制。明确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三个方面,确保我市全域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三、适用对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四、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按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为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划拨决定书明确日期为准。五、补充说明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文成等5个试点县(区),在其发布改革试点政策后,已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无偿归国家所有的项目,参照执行。解读单位: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人:邓勇联系电话:0577-8892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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