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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6日 政策文号:杭市管〔2021〕64号 有效性:有效
一、制定背景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都提到了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近年来,我市在专利创造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专利权人对专利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专利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涉及大量的专业术语,很多专利技术还处在尖端前沿,高度专业化的技术要求对办案人员存在较大困难。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已开始实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审判人员解决技术问题,实践证明该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提高我市专利行政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需尽快在全市专利行政执法领域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故我局起草了《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二、起草依据《规则》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知办函报字〔2021〕3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借鉴了常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主要内容《规则》阐述了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重要意义,从岗位定义、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力、工作规范等方面分析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从保密要求、任期、退出机制等方面强调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制度。1、明确岗位定义。阐明了技术调查官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角色以及作用。2、明确指派方式。通过市局、县级局和当事人三方面阐明技术调查官的不同指派方式以及程序。3、明确任职条件。从学历、工作经验和资质等方面解释有资格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条件,并列举了违法违纪等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五种情形。4、明确回避程序。对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程序及技术调查官须自行回避的三种情形做了明确说明,并说明了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的特定情况。。5、明确工作职责。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前应做好资料查阅准备,可在调查中提出建议,也可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发问并就案件出具技术意见。技术意见须载明五方面的必要内容,可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对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明确任用及退出机制。技术调查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追责,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处选聘用管理技术调查官专家库,任期明确为三年,退出机制包括个人主动提出和由市市场监管局告知其退出。四、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杭州市立案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五、实施日期本文件于2021年6月10日起正式施行。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文本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解读人:庞飞霞  联系电话:8698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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