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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当前,移动源排放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根据相关数据调查,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普通机动车排放数倍。为有效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二、目的意义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助力柴油货车攻坚战,加强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三、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五)《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四、《通告》内容(一)禁用区域:勤奋路-过境路-双南线-瓯海大道-汤家桥路-江滨东路-府东路-瓯江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2020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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