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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2007年,我市公布实施《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十七年来,该《办法》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形成了全社会参与、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当前,我市正全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此次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有关法规文件的现实需要,是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市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与保障工作上的先行示范。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三、主要内容(一)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职责分工。在政府职责中,明确了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在部门职责中,规定了公安、人力社保、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司法、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具体任务。(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明确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是确认工作的主要指引;规定了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事项,公安机关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等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逐级奖励流程;根据事迹和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记见义勇为人员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给予嘉奖;增加了优先授予或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参评各种荣誉称号的规定。(四)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增加了见义勇为经费兜底支付等制度;增加了对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和生活困难人员的保障性规定;明确了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明确了对获政府奖励人员或其遗属的慰问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等制度。(五)关于法律责任。增加了特定情形中,撤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记功奖励,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奖金、抚恤金,终止有关待遇的规定。(六)新旧政策对比:一是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对见义勇为工作中实际工作职能已经转移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对于情形复杂、争议较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在确认工作中的专家评议等制度。二是提升福利待遇。在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上位规范,并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相应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水平,如新增了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荣誉通报等制度。三是强化兜底保障。根据《民法典》《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完善各项兜底措施,规定了见义勇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制度,以及相关主体确实无力支付时,由见义勇为经费兜底支付等制度。四、关键词解释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五、注意事项发现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奖励的,由申报单位报请原审核、批准单位撤销记功奖励,同时收回奖章、荣誉证书、所获奖金、抚恤金等;获得记功奖励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由申报单位报请原审核、批准单位撤销记功奖励,同时收回奖章、荣誉证书等。六、适用期限《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温政令〔2007〕98号)同时废止。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公安局解 读 人:林义联系方式:0577-899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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