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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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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年6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旨在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机动车污染一体化联防联控治理机制,推动高污染机动车信息共享,实现受限车辆同等限行、异地监管。2024年3月,省美丽办发布《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要求2024年6月底前,各市出台高污染柴油货车限行方案,设区城市所辖区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强我市高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切实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三、政策措施(一)管理对象: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二)管理区域和时间1.第一阶段自2024年8月5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1)主城区北以瓯江为界,东至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会展路、香源路,西至娄东大街、翠微大道、过境路(原双南线)、泰力路,南至瓯海大道(不含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翠微大道、过境路、泰力路、瓯海大道)环线范围内的道路及瓯江路(香源路—龙腾路)、七都大桥、机场大道(西起上江路、蒲中路,东至甬江路、文化路)、七都岛、宁波路(大连路-瓯海大道辅道段)、瓯海大道高架(西起福州路高架起坡段、东至机场大道路口)、瓯越大道高架(北起瓯海大道互通,南至特勤路)。(2)黄龙住宅区:东至凌云路(原营楼路)、盛锦路,西至康盛路(宁波路),北至过境路(原双南线),南至康强路(不含康盛路(宁波路)、过境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3)高教园区:东至园区东路、中心西路,南至朝阳新街、求知路、中心南路,西至园区西路,北至丁岙河南侧沿河道路(不含园区东路、朝阳新街、园区西路、丁岙河南侧沿河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4)龙湾中心区:南至镇标路,北至永宁路,西至建中街,东至永强大道(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5)金海园区:金海三道(海工大道路口以南200米至滨海二十三路)、海工大道(金海二道至金海三道,不含)、金海二道(海工大道至滨海二十一路,不含)、滨海二十一路(金海二道至金海大道,不含)、金海大道(滨海二十一路至滨海二十三路段,不含)、滨海二十三路(金海大道至金海三道)环线范围内所有道路。2.第二阶段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区域提前实施通行管理措施。(三)执法手段: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区域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四)注意事项: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读人:叶映茹联系方式:0577-8988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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