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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提出城镇老旧小区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支持加装电梯。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中老年居民便利出行需求,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二、制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三、主要内容(一)明确责任主体。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的原则,可以以幢、单元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幢或本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二)明确加装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可加装电梯范围;二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确定建设资金筹集和分担方案、电梯运行和维护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并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三是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申请人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在本住宅小区、本幢、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会同申请人积极做好有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是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三)明确实施程序。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实施程序如下:一是申请人向属地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二是联合审查。建设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由建设部门在综合本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联合审查意见。三是实施加装。申请人获准加装后,可以委托施工。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四是使用登记。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等管线迁移工作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业主、相关管线单位实地勘察,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相关单位落实专人负责,限时施工,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四)实行积极财政补助。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担比例共同出资。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市区范围内加装电梯政府按每台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县(市)可参照市区补助标准自行确定。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相关管线单位和当地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四层以上联排叠层住宅或单一业主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不予财政补助,管线迁移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五)完善质量安全措施。明确电梯所有权人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电梯总承包加装的总承包企业对加装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各地应当通过政府购买工程监理服务方式,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同时,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电梯生产、安装和维护保养企业登记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工作,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六)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四、解读机关本文件解读机关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张进军  联系方式:885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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