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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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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2月,浙江省政府决定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为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目前范围确定为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015年12月,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方案》,拟定我市综合执法范围为上述21个领域共586项事项,上报省编办审核并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省编办函复同意。2017年6月2日,市政府将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已到位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水行政等八个方面的247项行政处罚事项作为综合执法首批事项公布实施。2017年6月1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文建综执发〔2017〕176号《关于加快落实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在8月底前要完成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乡规划、风景名胜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划转。根据这一要求,现拟将风景名胜管理和未划转城乡规划管理事项作为第二批划转事项。二、出台目的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三、主要内容(一)公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5号)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等21个方面事项应分步集中实施,具体实施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社会公告。(二)具体事项:2016年4月省批复方案共586项,涉及风景名胜管理12项,城乡规划管理29项(其中违法建设类6个事项已于首批划转)。因法律立改废、省清单事项调整(合并或拆分)等原因,现事项数目有所不同。经过重新梳理,风景名胜管理方面事项总数为12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本次划转事项总数为19项。本次划转后,我局行使城镇规划所有处罚事项。四、适用范围、期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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