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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温州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温州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权限,理顺市县审批层级,提高审批工作效能,制定本文件。二、起草过程2020年7月,经咨询对接省水利厅、市府办、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并参照了杭州、宁波、台州等地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的做法,同时与鹿城、龙湾、瓯海、生态园等地水利部门进行了充分协商,我局编制完成《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温州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送审稿)》并通过了局党组集体研究讨论,根据局党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10日,市水利局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0日-8月18日,在温州市水利局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8月19日,文件正式印发实施。三、主要内容1、实施范围:温州城市河道(瓯江以南、金温铁路线以北、三桥路以东、上江河以西范围所有河道;温瑞主塘河市区至仙岩段;金温铁路以南西起104国道、东至龙湾区的鹿城区河道),涉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生态园。2、审批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3、审批权限变化:本文件印发前,温州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我局统管温州城市河道的涉河审批存在较大问题,造成水利与其他部门间审批层级不一致,大部分县级立项的项目也要报市级审批,在项目审查、审批等工作中,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均要参加,同时市级审批时还要县级出具初审意见,不利于审批程序简化和效能提高,与“最多跑一次”、“放管服”等改革要求不符。本文件印发后,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该区域内,除按规定应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事项外,市级只对涉及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占用水域面积较大以及对防洪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审批,其他均由县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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