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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为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修订)》、《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权基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要求配套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现结合我市卫生健康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二、主要内容1.明确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机构管辖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2.明确处罚依据。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确定适应情形。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四种情形。4.制定裁量标准。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明确四种情形裁量标准。三、解读机关解读机关: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 读 人:高燕联系方式:0577-885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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