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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温州于2011年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民办教育“1+14”政策体系,率全国之先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打造了全国民办教育的“温州样本”。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新政。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相关部门相继联合出台包括财政扶持、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在内的7个子文件。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更好地适应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温州及时启动民办教育政策修订,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本办法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3.教育部《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5.《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为五章共28条,其政策要点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州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二)退出方式和程序。民办学校退出的具体方式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办学。民办学校退出应依法履行财务清算、公告债权和债务人、依法处置剩余财产、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审批注销等程序。(三)清算办法。民办学校清算根据是否自行组织清算,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民办学校清算应按照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都应该在学校一个学年结束后开始清算。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清算,清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80日,如确需延长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四)处置办法。民办学校退出后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清偿后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类处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处置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市、县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没有约定的,民办学校原始出资和经认可的历年累计出资归举办者所有,清产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净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2.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处置办法。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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