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保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政策文号:杭房局〔2019〕19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开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等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工作。(三)关于开业申报明确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30日内,应当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申报及市租赁平台开户手续,取得市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规定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四)关于信息变更明确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信息以及其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信息变更。(五)关于房源申报一是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应将对外出租的房源上报市租赁平台,房源信息经核验后对外发布。二是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单位、个人应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的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所申报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六)关于合同网签明确合同网签的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数据接口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三是个人和单位还可以通过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七)关于租赁备案明确租赁当事人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后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八)关于变更撤销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地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通过后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九)关于禁止行为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十)关于档案利用明确市和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档案的归集、保管和利用。(十一)关于公共服务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数据的归集,加强与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等的信息共享,推进住房租赁当事人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等公共服务。(十二)关于处理措施明确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一些处理措施。(十三)关于其他情形明确经租赁房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权属和租住安全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的住房租赁活动,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解读人:胡国军联系电话:8701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