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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依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州市民政局制定了《温州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三条,现解读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本规定在第二条至第三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我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民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同时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行政问责、本局内部管理事务等不适用本规定。二、责任分工本规定从我局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一是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是相关职能处室、单位负责承办相应决策的调研、起草、评估等工作;三是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决策程序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包括:1.征求意见环节,2.专家论证环节,3.风险评估环节,4.合法性审查环节,5.集体讨论决定环节。其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缺一不可。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由责任处室视决策性质而定,但起草过程中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风险排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四、决策后执行、评估和监督该文件规定通过决策事项的,应当确定牵头执行处室、单位。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执行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决策执行处室、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五、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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