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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有效性:失效
甬建发〔2014〕52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4-0008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甬建交〔2004〕324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指导监管工作,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代理销售点)应当独立备案,取得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点,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项目的售楼中心等场所。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点应当在代理项目预(销)售30日前,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委托销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允许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一)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二)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协理资格证”)。(三)宁波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服务卡)、注册证明等资料在办理备案时不得重复使用。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资料(一)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登记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审核原件);(四)持有执业资格证一人以上或协理资格证两人以上,并持有服务卡两人以上,以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注册证明和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核原件)。市外经纪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內注册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分支机构备案按照本条款执行。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所需资料(一)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登记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审核原件);(四)持有执业资格证或协理资格证或服务卡两人以上,以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核原件);(五)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备案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已在我市备案的市外经纪机构另设的分支机构备案按照本条款执行。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点备案所需材料(一)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二)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登记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审核原件);(三)持有执业资格证或协理资格证或服务卡两人以上,以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核原件);(四)设立代理销售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条备案证书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有效期限为2年,到期未办理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书自动作废。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备案的,不得申购《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租赁中介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从事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不得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应当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并暂停其申购《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租赁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暂停其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点未在项目所在地备案的,暂停其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经纪活动。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注销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备案证书不得涂改、出租或出借。备案证书遗失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作者:
市建委(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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