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甬政办发〔2009〕271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并监管。四、转变用地观念,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切实做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应按照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建造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积极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在城镇规划区外,要尽可能向多层发展,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废弃地。要严格执行《宁波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要依法合理确定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符合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村民,换取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住宅,原则上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建筑面积标准。浦五、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全市10.67万亩的“增减挂钩”任务顺利完成。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在省政府按复核认定的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给予实施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其余复垦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按一定比例承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归村集体所有。产生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首先用于农村住房两改和配套设施建设,剩余指标实行有偿调剂,用于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复垦项目在本文件下发后批准立项的,其指标有偿调剂价格每亩不低于30万元。指标调剂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复垦项目、农村住房两改及配套设施建设。“增减挂钩”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六、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严格村民住宅管理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依法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抓紧完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两改信息档案,完善勘测调查流程,强化信息化测绘和数据采集,保持地籍数据实时更新维护,确保地籍数据库现势性和准确性,并努力实现与农村房产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两改后村民住宅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村民住宅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防止和避免发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七、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农村住房两改工作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项工作,深入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国土资源、农办、建设、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努力改进服务方式,按照“提前介入、搞好协调、加强指导、加快报批”的原则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顺利推进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