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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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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通知如下: 一、补充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事项(一)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二)因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三)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特别劳动保护的;(四)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五)因物件致人损害,请求赔偿的;(六)因医疗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食用有毒食品、伪劣药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八)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范围限制: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8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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