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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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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7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宁波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规范用海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手续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创新海洋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宁波核心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甬党〔2011〕8号)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破解海域规划建设难题的有效途径。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战略意义,按照市委三思三创活动关于“服务发展破难题、解放思想求创新”的总体要求,齐心协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建立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机制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指用海项目可以凭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其中以土地审批手续为前置条件的,可以海域使用相关手续予以替代。(一)发改部门在进行用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可以根据项目用海意向咨询意见办理;在进行用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办理;在进行开工报告审查时,可以根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公共用海备案意见书办理;在进行涉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可以根据海域使用验收意见办理。(二)规划部门在进行用海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时,可以根据用海意向咨询意见办理;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时,可以根据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公共用海备案意见书办理。(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材料依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四)其他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的各部门在办理用海项目相关审批管理时,需要提供土地审批手续的,可以由相应的海域审批手续予以替代。三、规范建设用海开发利用和使用权出让管理加强建设用海规划管控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行为,是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是确保海域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利用的重要保证。(一)强化建设用海和海岸带规划管控。建设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规划部门和海洋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和陆海统筹规划,编制海域使用相关区划规划和滩涂围垦规划,在确保围垦总面积45%以上垦造为耕地的基础上,将海域建设和滩涂围垦开发纳入城乡规划管控范围,建立健全建设用海总量控制制度。(二)加强建设用围填海计划管理。建设用围填海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纳入国家海洋局下达的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不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市海洋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和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各地建设用围填海使用和前期工作进度适时进行余缺调剂,确保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有效利用。(三)加强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管理。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按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报批。其中,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由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规定报批。围填海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其中规划作为建设部分,由当地政府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办法实施海域供应。对不宜由政府组织围填海、需直接出让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参照《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实施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四)加强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定价体系建设与收入管理。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定价体系,具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意见。有关县级政府要根据海域的区位和资源环境状况、周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海域预期收益等,综合确定建设用海海域级别和海域基准价格并定期发布。在海域级别和基准价格体系未建立前,参照邻近土地基准价格一定比例测算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海域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属于海域使用金收入的,应当按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出海域使用金部分市级统筹10%。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马卫光为组长、副秘书长陈少春和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纪检、监察、海洋与渔业、规划、建设、交通港口、国土资源、环保等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市海洋与渔业、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本着“依法办事、简化程序、方便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信息公开。司法、法制、金融等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在法制建设、司法实践及融资、抵押贷款中对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予以支持,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7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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