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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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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明电〔2013〕58号)精神,为尽快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快我市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推进全市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作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2〕125号)要求,鼓励各地建立集中处理模式,对畜禽养殖场的病死动物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业服务。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等畜牧主产县(市)要因地制宜,可以选择以县(市)为单位的全县(市)集中模式或分区域集中模式,建设年总处理能力与当地畜禽总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市级以上财政将视实际投入情况给予补助。鄞州、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杭州湾新区等地的病死动物,由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各地、各部门要特事特办,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优先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措施,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确保补助经费足额到位。2014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建设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二、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各地要明确告知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者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同时逐场(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员。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及时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场所周边和发现死猪水域的水体进行实时监测;水利、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水域监管,建立河道、湖泊、水库、内河等水域的病死动物巡查、清理和打捞制度。三、严厉打击违法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等行为公安、农业、贸易、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账记录;要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格屠宰检疫,严格动物入厂(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不合格的动物入厂(场);要加强对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市场及肉品销售摊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肉品均经检疫检验合格,确保所使用的肉品来源合法、可追溯。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养殖场(户)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取消其享受相关畜牧业扶持政策资格;对屠宰厂(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8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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