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2日
政策文号:甬政发〔2015〕14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要实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体系,对出现的风险要及时处置。(十八)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探索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行业发展、金融风险、网络安全、信用评级等评估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及其评估依据;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情况。(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和落实自律公约和行业规范。协会要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会员间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二十)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支付安全方面的监管制度、技术安全标准,按要求开展检测认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面提升技术安全防护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六、工作保障机制(二十一)成立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七、附则(二十二)本意见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若中央和浙江省出台新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按中央和浙江省的规定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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