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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1日 有效性:失效
甬政告〔2005〕2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5-0002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公务摩托车外,禁止其他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公务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统一执法标识,重新核发牌证,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上路行驶。对公务摩托车,按照现有数量进行控制、不再增加。三、对符合《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令第33号)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报废。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提前报废;也可以将其转籍到封闭区域以外和其他县(市)、区,或者销售给合法的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籍过户的,所需税费由政府补贴。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上牌和封闭区域内属于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在鄞州区上牌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车主可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鄞州区限制摩托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附件:摩托车处理规定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补录文件)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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