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甬政研〔2024〕1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9月3日 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以下简称“人才课题”)管理,加强课题管理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全市人才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课题包括公开发布课题、认定课题两类。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为人才课题主管单位。改革处(人才处)为人才课题管理职能处室,负责课题选题、发布、申报受理、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课题经费支出管理。二、公开发布课题管理第四条 公开发布课题选题与发布。改革处(人才处)围绕中央、省委人才工作部署和宁波发展实际,制定课题发布方案和选题指南。经研究室领导审核通过后,公开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并通知相关单位。第五条 公开发布课题申报。凡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课题组,均可申报。课题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请书》和《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评审活页》纸质材料各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有科研管理部门的,原则上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申报人在同一批次中作为课题负责人仅限申报1项。课题负责人存在3年内人才课题被撤项(包括作为课题组成员)、负责历年人才课题尚未结题等情形的,不得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申报前管理,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把关预算方案,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并签署申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 公开发布课题立项。改革处(人才处)汇总课题申请并组织初审,对申报材料规范性、研究内容匹配性、研究完成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专家组评审,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通过;初审不合格或者未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不予通过。立项方案报研究室党组研究决定。立项文件公开发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课题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第七条 公开发布课题过程管理。为提高人才课题研究质量,改革处(人才处)应加强开题辅导、中期对接等工作,视实际情况参与课题调研和讨论,为课题组提供必要帮助,但不包括课题申请书已列明的由课题组负责的任务。若发现课题研究存在明显政治问题、未按期限提交、学术不端、违反财务制度、课题报告完全背离课题设计等情形的,及时予以撤项处理。课题组必须认真开展课题研究,配合过程管理,按时提交课题报告初稿、送审稿,申请结题时提交规范装订的课题报告终稿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无法按时完成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改革处(人才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八条 公开发布课题结题。课题报告经改革处(人才处)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予以结题;经改革处(人才处)同意,且满足下列任一结题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的,亦予以结题。改革处(人才处)应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并发放结题证书。逾期未达到结题条件的,予以撤项处理。条件一,研究成果被宁波人才政策或市级部门、区(县、市)、重要功能区决策采纳。条件二,课题报告被研究室《决策参考》,或者以研究室名义被市委办《宁波信息》研究类信息、市府办《宁波政务信息》研究类信息或更高层级政务内参刊发。条件三,课题报告通过非政务内参(如高校内参、媒体内参等)刊发,并得到人才工作相关市级及以上领导的认可性批示。条件四,课题报告被《宁波人才发展报告》收录。第九条 公开发布课题撤项。改革处(人才处)提出撤项意见,经研究室党组研究决定后,发布撤项通知。三、认定课题管理第十条 认定课题申报。为鼓励人才研究,改革处(人才处)常态化受理人才研究成果申报。认定课题申报必须满足第八条所列四项条件之一,且研究成果未以其他形式立项、未做其他用途。课题负责人需提交《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追认立项申请书》和规范装订的课题报告各一式两份,以及结题条件证明材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申报前管理,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并签署申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一条 认定课题立项和结题。改革处(人才处)定期组织认定课题评审。立项方案经研究室领导审核通过后公开发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发放结题证书。四、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公开发布课题经费管理。公开发布课题视人才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课题重要性和研究难度实施分类保障,随立项方案报研究室党组研究决定。课题合同签订后,拨付启动经费;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课题被撤项,不再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认定课题经费管理。认定课题不予课题经费支持。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使用和廉政监督。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填写预算清单,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格遵守课题合同内的廉政责任条款。五、附则第十五条 人才课题的申报通知、课题申请书、立项文件、课题合同、结题审批等材料,由研究室统一归档。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甬政发研字〔2023〕13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改革处(人才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