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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2〕221号,温政办〔2012〕2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住建委关于《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7日温州市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办法市住建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城乡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前期研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效益,根据《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新一轮总体规划确定的温州市大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第三条  温州市城建项目储备库是温州市项目储备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项目储备库按照“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择优推荐进入温州市城建项目储备库,以城建储备库项目为基础,结合年度发展目标、建设条件等情况,编制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城建项目统筹协调、任务下达、组织评审和运行管理,负责城建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国资营运集团等单位负责做好属地范围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具体落实前期研究项目的组织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确定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市住建委负责跨区域的大型城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其余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第三章  前期研究范围和程序第六条  前期研究范围和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建设行业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城建项目;(二)规模标准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及配套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等;(三)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可靠的要素保障能力;(四)项目材料要翔实可靠。第七条  项目建设规模标准:1.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跨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项目;2.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跨区域的城市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及配套建设项目;4.跨区域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5.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跨区域的园林绿化项目;6.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供水、污水、垃圾、燃气等)及管网建设项目;7.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8.市委市政府确定需开展前期研究的重要项目或紧急项目。第八条  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程序:(一)研究谋划前期项目。结合近期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要求,及各责任单位前期研究项目申报情况,建议提出城建项目前期研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确定组织单位。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具体落实组织单位,确定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组织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分解责任目标、落实任务到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三)科学论证前期项目。组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业绩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专业设计咨询机构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应对单位业绩、设计咨询人员的能力及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不能仅以设计咨询费报价作为评定依据。前期研究文件应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前期研究文件完成后,各组织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经审核,文件内容达到评审要求后,一般项目由市住建委组织评审,重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市住建委组织评审。对研究成果尚不成熟的前期研究项目,组织单位应继续深化开展研究工作。对经过论证不可行的项目或近期内不能实施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向批准单位报告中止前期研究工作,并做好前期研究资料的存档。对经评审通过的前期研究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出申报项目储备,经市政府或委托市住建委组织咨询论证后,进入市城建项目储备库。对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报分管市长同意后,方可进入市城建项目储备库。原则上列入市城建项目储备库的要达到预可深度。(四)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市住建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实施条件,以城建储备库项目为基础,编制年度城建项目计划表,充分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责任单位的意见,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五)推进年度实施项目。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实施主体,科学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和时间节点,做好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落实资金保障,按照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实施。第四章  城建项目储备管理第九条  项目储备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储备库项目每年调整更新一次,滚动运作。第十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城建项目,均应进入城建项目储备库储备。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前期研究项目,应进入城建项目储备库而未申报的,该项目不得列入当年的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建项目,应退出城建项目储备库:(一)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二)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因建设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资金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三)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第十三条各组织单位必须按储备项目计划确定的工作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阶段的计划任务,每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市住建委应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会议,对项目进展情况和储备管理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  项目前期研究管理第十四条  城建项目前期研究、咨询、评审所需经费,市住建委、市发改委根据年度城建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研究费用,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研究经费应严格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拨付。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对前期研究经费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完成情况应纳入组织单位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考核目标。市住建委对城建项目进行检查、考核,根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给予通报。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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