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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绍兴市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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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越城区民政局、卫生局,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社会事业局: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绍兴市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绍政发〔2012〕24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民福〔2012〕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从2012年起,各有关单位应按本意见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估方式上要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保动态管理成果和残疾人调查成果,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二、评估组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负责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和《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负责对镇(街道)、村(社区)的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镇(街道)应成立由民政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为成员的评估工作组,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村(社区)应成立由两委班子领导为组长,村(社区)干部、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老人协会负责人、星光老年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三、评估对象市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市区(含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及滨海新城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第二类,市区及滨海新城户籍,9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第三类,市区及滨海新城户籍,80-90周岁的高龄老人或者8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且空巢独居(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老年人。四、评估内容1.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等。2.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等。3.评估对象的身体状况。对评估对象在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按照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将照料等级区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正常等。评估标准参见附表。4.评估对象的居住状况。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或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照护责任人。5.评估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意愿。评估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意愿分为接受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类服务方式。居家养老服务应明确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家政服务、紧急求助服务或其他服务等。五、评估程序1.申请。由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一般为照护责任人,委托他人的需注明)向村(社区)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绍兴市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低保边缘)证、医学诊断、残疾证等相关证明。2.村(社区)初评。村(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初评,根据情况及时报请镇(街道)评估。3.镇(街道)评估。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评估请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绍兴市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明确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4.公示。镇(街道)评估后,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委托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重大异议的,由镇(街道)填写评估意见,分别上报市、区民政部门。当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老年人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由村(社区)提出重新评估。5.核准。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对象发给《绍兴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不予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六、监督管理市、区民政局、卫生局应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并对享受补贴对象实行年审制度。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或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附件:1.绍兴市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2.绍兴市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3.绍兴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4.公   示(样张)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卫生局2012年10月13日 附件
信息来源:绍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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