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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牵涉到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需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协作,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对市区夜间施工依法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进行布局,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规划定点。  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先进的低噪音工艺设备;负责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噪声不达标的建筑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负责对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作业进行前期审查。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区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执法监督,协调处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对场界噪声超标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控制源头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  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施工单位须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向环保管理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市区夜间(晚22时至早晨6时之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持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受该建筑施工项目周围噪声影响的社区居民及相关单位的书面协议向环保管理部门申报,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并于施工日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和单位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三、加强现场监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在施工场地内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城区范围内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环境敏感区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作业,不得在现场无防噪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作业。  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向周围居民生活区的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中、高考期间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采取防治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并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城管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未向环保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或备案,擅自开工而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或不按限定时间施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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