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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 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第六条建立项目概算调整审核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要求调整项目概算的申请报告;(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三)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设计等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四)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资源条件变化的说明;(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概算调整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自受理之日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召集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审议、委托中介或组织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九条 概算调整审批权限:(一)概算调整超过项目总投资10%但金额不足500万元,或调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分管市长审批;(二)概算调整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三)概算调整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意见及时批复调整概算。第十条 因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性质、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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