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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绍兴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的《绍兴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一日绍兴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二○○五年四月一日)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联合办理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办流程,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联合办理的事项(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二)占用桥孔、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或其他挂浮物、各类特种车辆行驶过桥许可;(三)外部装修、装饰及改变使用性质规划许可。二、联合办理工作流程联合办理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联合办理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联合办理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中心业务处。(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中心统一组织。(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牵头责任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中心。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三、联合办理操作程序(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牵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公安局、园林绿化管理局、自来水有限公司、管道燃气总公司、中广有线绍兴分公司、绍兴电信分公司、用电管理所等部门和单位。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联合办理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意见。需联合踏勘的,告知中心业务处,并且在前置审批抄告单内注明联合踏勘的具体时间,踏勘工作在发出前置审批抄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办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如需进行单独现场踏勘的,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后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如有一个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整改的,待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主要路段的大范围开挖如需要报市政府同意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抄告牵头责任部门。(二)占用桥孔、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或其他挂浮物、各类特种车辆行驶过桥许可牵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联合办理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意见。需联合踏勘的,告知中心业务处,并且在前置审批抄告单内注明联合踏勘的具体时间,踏勘工作在发出前置审批抄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办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如需进行单独现场踏勘的,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后作出最终审批结果。如有一个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整改的,待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三)外部装修、装饰及改变使用性质规划许可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协办部门:市建设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联合办理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意见。需联合踏勘的,告知中心业务处,并且在前置审批抄告单内注明联合踏勘的具体时间,踏勘工作在发出前置审批抄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办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如需进行单独现场踏勘的,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后作出最终审批结果。如有一个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且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整改的,待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四、违规处理对审批窗口及其审批人员违反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的,将按中心有关考核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本办法由市便民中心负责解释,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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