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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市区拆迁改造地区部分户口落户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区拆迁改造地区部分户口落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市区拆迁改造地区部分户口落户的意见市公安局(2007年8月15日)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现就市区拆迁改造地区部分户口落户提出以下意见:一、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落户条件应保持一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户口落户条件。二、除出生登记、婚迁等户口继续允许落户外,对四类户口实行有条件落户:(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凡持户口迁移证件,毕业后未能在其他地址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回原籍投靠父母,按非农业户口落户。(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落户。凡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三)离婚后异地迁移户口。离婚后实际分居,投靠父母居住的,在现址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经所在地村、镇(街道)证明核实,被投靠户户主同意,可申请将户口在父母处落户。 (四)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落户。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落户,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户籍政策的意见》(绍政发〔2002〕79号)执行,一律落户在社区(居委会),不受户口冻结地段限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还未明确社区(居委会)管理的,越城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确定临时管理的社区(居委会)。确定临时管理的社区(居委会)有困难的,要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居民组,临时管理这类人员的户口。三、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并按照“户为单位,一址一户,人户一致,实际居住”的基本原则,办理市区内的户口迁移。居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各镇(街道)之间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居民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有义务将常住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的详细地址通报给该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由该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实际居住地记录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其他住址栏,有关部门可据此认定居民的常住地。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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