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舟山港白泉港区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码头船坞对外启用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8〕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舟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舟山港口岸舟山衢黄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码头船坞对外启用正式验收的请示》(舟政〔2017〕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和现场验收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1号码头、2号码头和1号船坞对外启用。其中,1号码头建设规模15万吨级、按7万吨级靠泊,中心坐标:北纬30°0658”、东经122°1028”;2号码头建设规模7万吨级,中心坐标:北纬30°0703”、东经122°1038”;1号船坞建设规模8万吨级,中心坐标:北纬30°0654”、东经122°1029”。二、你市要做好口岸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港口及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国际船舶的管理,确保军事设施安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生产和预防海洋污染等工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确保口岸安全高效畅通。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舟山港白泉港区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码头船坞对外启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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