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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舟卫计发〔2018〕115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舟发改社会〔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和《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下发的《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舟卫计发[2017]93号)、《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及奖惩制度》(舟卫计发[2015]94号)即行废止。附件:1.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     2.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细则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15日附件1: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推进“信用舟山”建设,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目标按照“统分结合、真实准确,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明确卫生计生领域红名单认定规则,做到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树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理念,从而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努力打造“信用舟山”。二、组织分工为确保我市卫生计生领域信用红名单认定和发布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卫生计生局统筹协调我市卫生计生领域信用红名单认定和发布机制的建设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局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红名单的认定和发布工作。三、信用红名单界定管理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列入“信用红名单”: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2.连续两次量化分级为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称号;3.连续两年未因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4.连续两年未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5.连续两年未有被查实的群众投诉。红名单界定条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四、实行红名单管理程序(一)信息采集。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列入红名单情形的,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相关信息采集,采集内容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红名单项目、列入名单缘由、列入名单时间和有效期限。红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采集一次,及时上报。(二)信息审定。对是否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由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信用红名单经营单位的评选和复核工作,依据信用名单适用范围评出拟列入红名单的经营单位,上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审核确定,再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报送市卫生计生局汇总。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本级信用红名单经营单位的评选、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并将相应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局审核认定。(三)信息报送。信用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经营单位的相应信息及变动情况,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核后,统一汇总报送至市信用办。(四)信息发布。红名单信息通过舟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舟山市和各县(区)卫生计生局门户网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五)信息终止。红名单期限届满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在媒介的公布栏中予以删除,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信用红名单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信用红名单报送、发布工作。(二)及时报送,专人负责。要指定明确的信息联络员跟进落实,及时规范地将守信红名单信息报送市卫生计生局,并标注认定时间和有效期限。(三)加强沟通,保障权益。要加强沟通联系,按照工作部署和安排,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要建立异议处理和投诉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信息的异议和投诉,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附件2:舟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实施细则一、实施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舟发改社会〔2018〕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二、信用应用的范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中,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三、信用应用的环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下列行政管理行为的,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一)在医疗机构、医师资质认定,医护人员执业许可等行政许可方面;(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爱国卫生表彰奖励等行政奖励方面;(三)在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及服务质量评价、医疗广告(西医)核准等其他行政权力方面;(四)其他各类评优评先中应当查询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四、操作步骤(一)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在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主要为信用中国、浙江信用、信用舟山)中进行。(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按照A、B、C、D进行分类。A类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B类表示该企业无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C类表示该企业有二条以内失信信息;D类表示该企业有三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五、查询结果应用及对应的奖惩措施(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对信用A类行政相对人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1、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2、简化审批、审核程序,开通“绿色通道”等;3、在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4、其他政策支持或倾斜。(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可依法对信用C类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2、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4、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5、取消政策优惠;6、其他惩戒性措施。(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信用D类行政相对人除采取本办法五条所列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2、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3、在企业新增项目核准或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4、其他惩戒性措施。(四)个人信用档案分类及奖惩措施参照企业信用档案分类及奖惩措施。六、有关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卫生计生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细则,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情况,确保取得实效。(二)建立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局行政许可处负责归口各责任处室、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的编制,及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市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信息记录及动态更新信用信息目录。(三)加大考核力度。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情况已纳入政府对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市卫生计生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行政许可处。同时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或未正确实施相应奖惩措施的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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