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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居民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舟山市卫生局            舟山市公安局        文件舟山市民政局舟卫发〔2012〕196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居民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卫直有关单位:在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舟山市居民出生和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卫发〔2007〕249号)文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死因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居民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因本方案在居民死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较大调整,现就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职能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职责落实,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出具和死因监测报告工作在调整后无缝对接。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间要建立联络会商、定期比对等工作机制,以提高报告数据准确性。二、首问负责、优化服务职能调整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死者家属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告知此次调整有关事项,帮助其到有关单位(科室)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杜绝因职能落实不到位导致的推诿现象发生。三、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各县(区)、各单位应在工作部署后、正式实施前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四、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11月20日-12月15日):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各县(区)应及时召开辖区工作会议,将相关事宜部署至卫生、公安、民政下属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社区。(二)技术培训(11月20日-12月15日):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联合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师资培训班。各县(区)做好辖区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放到位。(三)公示公告(11月20日-12月31日):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将职能调整有关事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和张贴公告(附件2)等方式做好社会告知。(四)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按照《舟山市居民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死因监测工作。舟山市卫生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22日舟山市居民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提高死因报告质量,全面了解全市居民死亡疾病谱,掌握城乡居民主要死亡原因,根据国家现行死因监测工作要求,《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舟山市居民出生和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卫发〔2007〕249号)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市、县(区)成立由卫生局牵头,公安、民政部门组成的居民出生和死亡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二)业务指导小组。市、县(区)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监测工作业务指导小组,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二、职责分工(一)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二)监测工作业务指导小组负责监测系统的建立、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三)公安部门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当地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情况,并规范履行。(四)民政部门负责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情况。(五)卫生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系统的组建、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检查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民死因报告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发放和网络报告。三、监测资料收集(一)人口资料的收集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到公安、民政、统计等部门收集人口资料,统计每年平均人口数、性别人口数和年龄分组人口数。公安、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人口资料。(二)死亡资料的收集1.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接诊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医师定期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查对核实并网络报告后,送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在家中死亡的,死者家属应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病历到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责任医生调查核实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网络报告后,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原乡镇、街道、社区(村)及公安派出机构不再承担《遗体火化通知书(单)》、《居民死亡证明》出具任务。3.死于公共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通知家属到医院指定科室领取。无接诊医生接诊的,由死者家属带死者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责任医生调查核实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网络报告后,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4.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或查明死因并出具书面证明。辖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网络报告后,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如遇死者家属殡葬(火化)需要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缩短工作周期方便群众。5.妇幼保健机构按季汇总辖区内新生儿死亡情况,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进行网络报告。6.对尚不存在火化条件的海岛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公安、民政、乡镇(街道)、社区的配合下共同加强对死亡人员的摸底调查,及时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降低漏报率。四、调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3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出具的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出具的医疗机构填写、盖章并在进行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后交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第三联、第四联由出具的医疗机构填写、盖章后交死者家属。其中第三联由死者家属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为殡葬证,供办理死者殡葬(火化)手续使用,由民政部门保存。五、质量控制(一)各类报告卡完整性、准确性的质量控制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有专人对死亡、出生报告卡进行审核,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交的各类报告卡进行审核,发现缺项、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退回重报。(二)开展漏报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医院漏报调查方案》每年两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漏报调查;按照《居民漏报调查方案》每三年一次对辖区内居民开展漏报调查,以校正出生和死亡情况。(三)质量指标报告卡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漏报率控制在2%以内;死因报告卡中诊断不明及其他疾病两项合计数小于10%。六、监测资料上报时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的防保医师(社区责任医师)收集报告卡,按月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报告时间为次月15日前。县(区)疾病预疾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审核报告卡,按时将报告卡录入计算机;并将统计数据按月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时间为次月20日前;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七、数据整理分析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卫生部下发的监测管理软件将个案数据录入计算机,将年度数据及时进行整理、统计并根据本县(区)人群的出生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统计资料,完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市数据后报市卫生局和省疾控中心。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开具及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相关事宜公告抄送: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市政府办。舟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关于印发舟山市居民死因监测工作附件1-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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